胡传道现年55岁,案发前曾担任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曾历任舒城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
安庆市检察院指控称,2003年至2013年间,胡传道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舒城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某某、安徽海汇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等14人现金200万余元人民币、2万2千美元、9万5千元购物卡,为行贿人在承建工程、生产经营、申报项目、争取资金、工作协调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检察机关认为,应以受贿罪追究胡传道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胡传道均表示无异议。胡传道的辩护律师认为海汇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以赞助胡女儿购房为由送的50万元是借款而非受贿,以及胡传道在其女儿结婚时收受的“贺礼”不应认定为受贿 。公诉人就此反驳指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事件,让行贿人找到了行贿借口;他们大都打着人情往来的幌子,行权力寻租和利益交换之实。
在最后陈述阶段,胡传道回顾了自己的成长和蜕变过程 ,坦陈随着职务的升迁,放松了学习,没有经得起诱惑,没绷紧法律的弦,表示要真心认罪、服法。庭审于中午12点20分左右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