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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俊良滥用职权案看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
时间:2017-12-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

    2007年10月,霍邱县政府决定将国有范桥铁矿以挂牌出让的方式对外招商合作开发。2009年9月,霍邱县政府委托安徽志远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远公司)对范桥铁矿探矿权价值进行评估。

    志远公司在接受委托对探矿权转让价值评估期间,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吉立昌找到时任霍邱县委书记的权俊良,请求其帮忙协调范桥铁矿探矿权转让价格,提出以尽量不超过1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随后,志远公司出具探矿权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62289.65万元。权俊良在得知该评估结果后,安排时任分管副县长罗伟找志远公司,要求将评估价控制在3亿元以内。2010年7月底,志远公司按照要求重新出具了评估价值为28959.87万元的评估报告。2010年8月30日,权俊良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以28959.87万元的评估价格将范桥铁矿探矿权转让给首矿大昌公司,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经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范桥铁矿探矿权评估价值为81456.72万元。权俊良滥用职权,违规干预范桥铁矿价格评估,低价转让范桥铁矿探矿权,造成国有矿产资源流失价值人民币52496.85万元。

    ■调查与处理:

    权俊良滥用职权一案,由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侦查,2014年3月16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12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权俊良有期徒刑5年;以受贿罪判处权俊良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法律分析:

    (一)权俊良违规干预范桥铁矿探矿权评估价的行为与造成该铁矿被低价转让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由是:

    1.范桥铁矿的评估价值从6.22亿降至2.89亿与权俊良的建议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按照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权俊良的行为与范桥铁矿探矿权低价转让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中,造成国有资产被低价转让的后果属于多因一果,转让过程存在多个不同的环节,每个环节有每个环节的责任。权俊良作为霍邱县主要领导,指使、授意下属人员干预正常的评估活动,并隐瞒真实评估情况,主持会议做出低价协议转让决定并上报审批,其在上报审批环节起关键作用。所以,权俊良超越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与造成国家重大损失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权俊良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权俊良作为霍邱县主要领导,安排副县长罗伟干预范桥铁矿探矿权评估,主持会议拍板决定低价转让,违规决定以协议方式转让并上报审批,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1.权俊良安排副县长罗伟干预评估结果,要求降低评估价值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按照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权俊良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2.权俊良在明知志远公司出具的第二次出具的2.89亿元的评估结果系其安排罗伟干预的结果,仍在其主持的常委会上,拍板通过转让协议,并允许首矿大昌公司先交纳1.5亿元,剩余1.3亿余元以优惠、奖励和减免税款的形式冲抵,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3.权俊良明知范桥铁矿探矿权的转让需要通过招拍挂的方式,仍决定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范桥铁矿探矿权。综上,权俊良实施了与其职权相关的滥用职权行为,该行为是违法违规的,且该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吴贞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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