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宿检刑申复决〔2018〕6号
申诉人唐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萧县**镇**楼**村**楼**村**号。系原案被害人。
原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萧县**镇**楼**村**楼**村**号。
申诉人唐某某因王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不服萧县人民检察院萧检刑不诉〔2018〕3号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06年4月13日14时许,萧县闫集镇唐楼行政村唐楼自然村村民王某某将本村村民唐某某种植在孙庄至刘店公路西边承包地地边的16棵杨树砍伐。
本院复查认为,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均系数额犯,滥伐、盗伐林木蓄积数量较大时方予以追诉立案,但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林木蓄积量,因此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萧县人民检察院萧检刑不诉〔2018〕3号不起诉决定。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