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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处工作职责
1.主持和领导本部门全面工作,对本部门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廉政建设和日常管理等事项负全面责任;
2.组织制定本部门工作制度、计划等;
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及专项教育活动,制定和完善干警理论学习制度;
4.积极做好全省检察宣传、表彰奖励和文化育检工作,协调好本院机关和下级院与各新闻单位的关系;
5.组织教育培训活动,负责全市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及对全市检察教育培训的考核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联系电话:0557—302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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