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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刑事被害人母亲郭某华向我院第七检察部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2020年12月7日,郭某见、郭某华因其儿子郭某帅被苏某某故意杀害导致家庭无经济收入,生活十分困难,在我院释明司法救助政策后依法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收到救助申请后,承办检察官立即与申请人联系并启动调查程序。经调查核实,苏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苏某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苏某某已被执行死刑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9月25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终结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人郭某见、郭某华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郭某见本人听力一级残疾,其母亲瘫痪在床,妻子郭某华需照顾被害人郭某帅七岁的女儿和瘫痪在床的婆婆,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12月10日,我院审查认为郭某华、郭某见的情况符合《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救助,并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郭某华、郭某见国家司法救助金共计人民币六万元。
12月14日,陈忆毅副检察长和承办检察官在控申接待室向郭某华宣布送达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并对其进行思想疏导和安抚,鼓励郭某华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把被害人的女儿抚养成才,并表示会持续关注其一家的生活情况。
郭某华、郭某见收到救助金后,对检察机关的关爱和救助表示十分感动,送来锦旗表达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