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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李某某,女,1989年8月29日出生,系原案被害人陈某喜之妻。被告人李某全交通肇事致被害人陈某喜死亡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2万余元。后李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因被告人李某全没有赔偿能力,未能获得任何经济赔偿。陈某喜生前系全家的主要生活来源,其死亡后,李某某上有年迈父母要赡养,下有两个幼儿要抚养,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救助过程】
申请人李某某所在村系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扶贫包保村,该院驻村扶贫专干在“司法救助大摸底,助力脱贫攻坚战略”专项活动摸排中发现其系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随即向院扶贫办报告该案线索。埇桥区人民检察院王道勇检察长接到报告后,主动承办该案,并按亲历性的要求,多次到申请人所在村及住处调查核实其家庭困难情况,查阅卷宗材料,撰写审查报告。案件办理中,检察长主动上门办理,细致指导申请人准备材料,指示驻村扶贫干警予以协助;为争取救助资金早日到位,还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该案从受理到作出救助决定仅用时4天。2019年11月,在救助资金到账次日,检察长亲自上门把5万元救助金送到李某某手中。
在给予经济救助的同时,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还积极与当地扶贫部门协调,为李某某就近联系工作以便照顾家庭。新冠疫情期间,王道勇检察长通过电话了解李某某疫情期间的生活情况,并嘱咐驻村扶贫干部继续关注帮扶,确保其生活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助力脱贫攻坚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司法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直接服务群众的平台,对助力脱贫攻坚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大摸底,助力脱贫攻坚战略”专项活动的大背景下,检察长带头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将党和检察机关的关怀送到被救助人手中,将司法温暖传递到弱势群体心中,体现了一把手对脱贫攻坚战和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视。有利于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扩大司法救助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面;有利于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提升“司法救助+扶贫”模式的运用效果,助力精准脱贫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