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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院纠正一起异地收监执行不当案
时间:2017-09-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7月10日,埇桥区检察院收到浙江省温岭市法院送达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温岭市法院对罪犯李某认定收监执行余刑计算不当,遂依法向温岭市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温岭市法院采纳了监督意见,并已予以纠正。

    罪犯李某,住埇桥区谢集乡大尚村,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温岭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今年1月23日,李某因病被温岭市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先前被羁押抵刑三个月二十七天,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六个月零三天。由于罪犯李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温岭市法院决定将收监执行,认定收监执行余刑一年二个月零二十九日。埇桥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脱管期间不应折抵刑期,应对罪犯李某收监执行余刑一年四个月零三天,温岭市法院认定收监执行余刑不当,为此依法向温岭市法院提出检察意见,要求该院予以纠正,同时发函通报温岭市检察院监所部门,征得其支持配合。通过多方协调配合,温岭市法院最终采纳了埇桥区检察院认定收监执行余刑不当意见,已于7月20日做出裁定,对罪犯李某执行余刑为一年四个月零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