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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报道之二: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决定》
时间:2024-08-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编者按

2024722日,宿州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共十九条,系全省首家市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就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近日,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印发该《决定》。



报道之二:



《决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工作原则、范围,规范了办案程序、工作方式,为下一步扎实有序开展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决定》强化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刚性和约束力。如,《决定》要求“人民政府将落实检察院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意见情况纳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还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拒绝配合调查或整改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同级政府、监察机关通报等保障措施。


《决定》提出了有依据的创新做法。如,在重点监督领域中增加诚信政务建设,并要求常态化开展此项工作;还就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检察监督的全流程衔接,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检察听证会、“府检”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决定》提供了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双向衔接的三个渠道。如,明确人大常委会在履行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等职责中,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或列席;人大代表建议涉及到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交检察机关办理;检察机关办理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或提交的工作报告,可以转化为人大监督程序,充分体现了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同向发力、各有侧重的特点,为共同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凝聚更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