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安徽省宿州市检察院门户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检察要闻
这篇文章值得一看!《检察日报》刊发徐华兵署名文章
时间:2022-1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月23日,《检察日报》第03版刊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徐华兵的署名文章《把握“量”“质”“效”逻辑关系 解好基层法律监督时代方程》。“宿州检察”微信公众号现予转载,以飨读者。

2022年12月23日《检察日报》 第03版


把握“量”“质”“效”逻辑关系

解好基层法律监督时代方程

作者:徐华兵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部署,特别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是继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后,赋予检察机关更重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对于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来说,把党的二十大确立的重大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检察履职的方方面面,需要坚持系统观念,把握住蕴含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量”“质”“效”之间的逻辑关系,努力把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做优、做强、做实、做好,让法律监督始终成为社会稳定的基石、经济发展的助力、服务民生的抓手,守护公平正义的坚实防线。

“量”是前提。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从“有没有”转变到“好不好”。最高检提出的“检察产品”理念,更为形象地阐释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与人民群众法治新需求的关联性,更为直观地展现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法治价值,这应该说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在检察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但凡涉及到产品,总绕不开市场覆盖率的问题,如果一件产品本身曲高和寡或者没有对接消费者的有效渠道,那么就不可能成为公众消费品。因此,对于致力于全面进入法治供给市场,打造法治产品、检察产品的检察机关来说,量应该是第一位的,有量才有一切。用量来衡量,这就需要通盘考虑检察产品的覆盖策略。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坚持能动司法,力求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供更多、更优检察产品。比如,最近一段时间,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中的关于“其他调查核实方式”的兜底性条款从“睡眠状态”被激活,广泛应用于民事诉讼违法深层次问题监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等方面,就是法律监督能动延伸的一种探索与实践。

“质”是根基。扩容增量只是检察产品塑造的开始,还要算好质的细账。进入新时代新征程,“好不好”又有新的更丰富内涵、更高标准要求。对检察产品来说,其质的评判标准理应涵盖流程规范和需求满足两个范畴。简而言之,检察产品理应是过程的结果,其产品的质不应仅仅体现在监督办案过程的公平正义上,更应该满足社会公众的法治需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近年来,围绕着案件质量这一生命线,最高检先后建立、完善了以“案-件比”和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机制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人员分类管理和员额动态管理为核心的检察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以司法责任制终身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为核心的监督制约体系,以检察听证和办案数据公开为核心的阳光司法体系,其目的就是通过强化调度、深化管理、实化监督,促进办案质量整体水平的提升,务求在案件质量上不出问题,直至让质量成为监督办案的“闪光点”。应该要看到,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处于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基层面,既是检察产品的制造环节,也是检察产品的供销环节,检察产品的质量恰恰取决于这两个环节。为此,需要将现有的制度机制运行起来,突出激励、强化制约,实现“作风+效能”一起抓、“目标+绩效”一起要、“督察+问责”一起上、“员额内+员额外”一起评。同时,依托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向上级院“借智慧”,用好用活重大敏感刑事案件批捕、起诉提级研判和新类型、争议性案件请示办理等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

“效”是价值。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在产品的价值链中,追求量与质是一种基础逻辑,过度追求基础逻辑只会导致各种执法司法资源的“内卷化”,可能会赢了对手却输给了时代。对于肩负着政治责任和重要法律使命的检察机关来说,关注监督办案的产品效果应该是高层逻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应该产生挤占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履职空间的“马太效应”,而应该产生双赢、多赢、共赢的“磁力效应”,以更有力的检察履职推动社会治理效能的不断提升。归根结底,检察产品的“口碑”好不好,还是要看在服务大局、为民司法上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当前有两种观点不可取:一种是割裂整体的观点,认为只有大要案才需要政治效果,焦点、热点案件才需要社会效果,一般性案件只要法律效果就可以;还有一种是割裂系统的观点,认为只有监督办案才讲究“三个效果”,一般性检察工作只要合规合法就行。其实不然。办理任何一起案件、处理任何一项工作,都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三个效果”。比如,助力平安建设、防范化解风险。在这里面,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妥善办好案件,开展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等,是应有之义,但不应止于此,而是更需要我们把这种政治思维延伸到履职全过程,统筹发挥打击、预防、教育、保护等作用,彰显监督办案的法治引领力,诠释好法律精神。从某些方面来看,典型(精品)案例、指导性案例就是检察机关的法治“精工产品”。

党的二十大报告鼓舞人心、催人奋进。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正在经历着价值升级的深刻性变革,如何找到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时代最优解,“量”“质”“效”应该成为解题的三个关键“自变量”,需要做实、做优、做好,进而实现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