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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邵波在担任砀山县高铁新区筹备组组长、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土地开发、工程建设、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10.7万元(以下币种同),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价值1.4万元的家用电器和价值0.35万元的花梨木书案,合计112.95万元。
泗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人民币112.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邵波案发前主动退还部分赃款,案发后退缴收受的全部赃款,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