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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某某系灵璧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审判员,该案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我市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首起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韩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砀山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在任灵璧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为案件当事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案件受理费、执行款,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