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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砀山县高铁新区的范东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据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今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范东某酒后驾驶皖L7Z966“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砀山县老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砀山县惠丰市场东100米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徐辉骑行的“新日”牌电动两轮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徐辉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砀山县公安局查获,经河南省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范东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8.9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今年7月17日,被告人范东某与被害人徐辉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徐辉各项损失计20万元,取得谅解。
鉴于被告人范东某当庭对起诉书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庭前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段进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