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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挪用—— 公司老总获刑罚
时间:2018-10-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埇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余俊涛受贿、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宿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于2012年9月份拨入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成立宿州市拂晓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属国有独资企业。被告人余俊涛自2014年9月任拂晓公司经理,2015年1月13日任拂晓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余俊涛在担任拂晓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期问,与宿州市瑞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车辆置换业务。2015年7月份左右,瑞德公司和拂晓公司的第一批车辆置换完成,被告人余俊涛向瑞德公司总经理王忠某索要好处,王忠某答应将之前拂晓公司欠瑞德公司的旧别克车置换的人民币4万元作为拂晓公司购买瑞德公司奇瑞车的回扣,送给被告人余俊涛。余俊涛答应,并将该公司人员徐某经手的此款占为己有。2015年下半年,瑞德公司和拂晓公司的第二批车辆置换完成,王忠某将拂晓公司欠瑞德公司的出租车修理费人民币5万元作为拂晓公司购买瑞德公司奇瑞车的回扣,送给被告人余俊涛,余俊涛安排徐某将此款领出并占为己有。王忠某为感谢被告人余俊涛在平时业务上对瑞德公司的关照,以及想继续和余俊涛搞好关系,于2014年春节前至2016年春节,先后送给余俊涛面值人民币4500购物卡,人民币15300元。2016年6月、9月,余俊涛分两次退给王忠某人民币9万元,并于2017年5月4日退交赃款75000元至埇桥区监察局。

    被告人余俊涛在担任拂晓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期间,于2016年6月份,通过拂晓公司会计汪某支取拂晓公司人民币2万元,用于投资经营藕塘生意。2016年11月,汪某将5000元放入单位保险柜。被告人余俊涛在担任拂晓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期间,从汽运集团运营部副部长邓某交给其保管处理的存有拂晓公司公款的小金库银行卡中,于2016年11月取2万元、12月8日支取1万元共计人民币3万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俊涛在担任国有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据此判决:被告人余俊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2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