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安徽省宿州市检察院门户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案件播报
案件播报
法警受贿被判缓刑并处罚金10万元
时间:2018-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郭洋原任埇桥区法院司法警察。近日,经埇桥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郭洋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6.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张理某诉赵伟某债务纠纷,被埇桥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张理某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审理后撤销原判,判决赵伟某向张理某支付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时任埇桥区法院法警的被告人郭洋被抽调到省高院立案庭从事涉法案件信访接待。赵伟某试图向省高院请再审。经时任埇桥区法院副院长吴统某安排,郭洋和吴统某、赵伟某及其代理律师刘红某见面后,让郭洋为赵伟某帮忙办理申请再审事宜。郭洋提出申请再审需要的材料多,其从合肥往返宿州交通不方便,经吴统某安排,赵伟某给郭洋一辆轿车使用,并给郭洋现金5000元作为费用。赵伟某提供《再审申请书》和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及相关申请再审材料后,郭洋在赵伟某的《申请再审立案审批表》上的审查人意见一栏,打印了“宿州中院报来,材料符合要求,请领导审定”字样,并签署其本人姓名。该审批表上领导批示一栏,签署“同意”。当日,安徽省高院通知赵伟某,其与张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高院已立案审查,同时通知张理某应诉。后安徽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判决并无不当,裁定驳回赵伟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