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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执法权力入股分成 国土巡查队长一审获刑
时间:2018-07-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埇桥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埇桥区国土监察巡查大队八中队原代理队长王大鹏经法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王大鹏任埇桥区国土监察巡查大队八中队代理队长,自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分管埇桥区解集乡、杨庄乡、北杨寨乡国土巡查。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配合埇桥区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查处解集乡矿山违法案件工作。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王大鹏伙同他人,以其土地监察巡查的职权入股,在其分管辖区内非法开采山石销售获利60余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王大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财物。比如,2015年10月,被告人王大鹏与刘军、孙春辉共同预谋在埇桥区解集乡孙寨村非法开采山石牟利。经协商,刘军、孙春辉以资金和机械入股并负责开采和销售,王大鹏以其土地监察巡查的职权入股,并在非法开采过程中为逃避检查提供便利,所得利润三人均分。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间,三人非法开采的毛石约3万吨,销售获利6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王大鹏收受刘军、孙春辉钱款人民币3万元、茶具一套、苹果6Splus手机一部、有偿车辆保养服务一次。另查明:因被他人举报,2016年五六月份,王大鹏将茶具、手机、车辆保养折合人民币1万元退还孙春辉。

    法院认为,王大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国土监察巡查和参与非煤矿山治理的职权,为自己与他人合伙盗采山石和非法经营石料加工提供便利,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60万元,并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8万元及茶具一套、苹果6Splus一部、有偿车辆保养服务一次,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据此判决,王大鹏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人民币1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人民币13万元。追缴王大鹏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及茶具、手机、有偿服务等折价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