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砀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
李某某原系砀山县某镇副镇长,2017年6月的一天,李某某酒后心存侥幸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2mg/100m1,随即对其抽血检测,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高达148.57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心存侥幸,不仅使自己品尝到犯罪恶果,也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