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欢迎访问安徽省宿州市检察院门户网站! |
曾凡某原系埇桥区朱仙庄卫生院院长,在埇桥区检察院办理卫生系统案件过程中,他主动交代了收受洪康公司经理马某3万元事实,并将收受的3万元退至检察机关。据此,法院依法从轻判决被告人曾凡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2年下半年,市洪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经理马某找到时任朱仙庄卫生院院长的曾凡某,推销DR医疗放射机,曾凡某表示同意后卫生院向埇桥区卫生局申请购买DR设备,并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了马某所推荐产品的技术参数。在曾凡某帮助下,洪康公司顺利中标,朱仙庄镇卫生院与洪康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从洪康公司购买一台“ASR9150”DR设备。马某为表示感谢曾凡某,后到其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