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安徽省宿州市检察院门户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案件播报
案件播报
单位受贿——泗县农技推广中心被判罚金30万
时间:2017-09-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受贿案在砀山一审宣判,被告单位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被判罚金30万元。该中心两任主任费某莲、周某山被判犯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处分。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被告单位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负责泗县小麦良种统—供种补贴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和供种企业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的方式,以技术服务费的名义,按照供种数量以每公斤0.08元的标准,企业收取费用合计人民币1182120.06元用于公务开支,并在小麦良种验收工作中为供种企业提供帮助。被告人周某山于2013年负责推广中心的全面工作,生病期间授权费某莲与供种企业签订《泗县2013年小麦良种补贴项目技术服务协议》。被告人费某莲于2013年8月至案发负责推广中心的全面工作与供种企业签订《泗县2013年小麦良种补贴项目技术服务协议》。被告人周某山、费某莲于2016年4月12日到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接受询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泗县小麦良种补贴统一供种项目实施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182120.06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费某莲、周某山作为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单位受贿罪。据此,法院给出了一审判决。违法所得一百一十八万二千一百二十元零六分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