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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
利剑高悬
时间:2017-03-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有偿服务贪心大 副总经理获刑罚

    晨刊讯 朱炜原任中国平安证券安徽分公司业务一部经理,2014 年2月任省皖投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近日,经砀山县提起公诉,朱炜被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安徽海程涂复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宝铁物资有限公司从2008年至2012年间,多次在皖投担保公司做贷款担保业务。期间,被告人朱炜负责担保业务的前期调查、风险评估及报批工作,先后受贿116.4万元、购物卡6.26万元。朱炜先后受贿13笔,其中2009年4月的一天,上述两公司的实际经营人谭育远向朱炜提出借款200万元的请求,朱炜向另一担保客户安徽盛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开晓胜借款200万元转借给谭育远,朱炜没有支付开晓胜利息。自4月30日至11月24日近7个月,谭育远支付被告人朱炜利息107.5万元。朱炜因给谭育远的海程公司和宝铁公司在皖投担保公司做贷款担保业务提供了帮助,于2009年上半年、2010年初,两次让谭育远解决个人交通、食宿等费用,报销发票5万元。被告人朱炜于2008年至2010年三个春节前,先后收受谭育远所送共计18000元购物卡。    (赵玉红 王翠翠)

    利用开发捞钱财 一窝蚁贪入囹圄

    晨刊讯 趁集镇开发建设之机,疯狂受贿侵占。近日,埇桥区栏杆镇栏杆村“两委”班子8名蚁贪被法院判处刑罚。

    据埇桥区检察院侦查指控和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旭于2011年12月1日始任栏杆村党总支书记;被告人王政于2011年8月始任栏杆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08年底至2012年底,埇桥区栏杆镇人民政府成立了栏杆镇街道开发领导小组,许可房地产开发商闫峰(已判决)在栏杆镇栏杆村进行房屋开发,被告人朱旭为领导小组成员。在闫峰实施房屋拆迁期间,被告人朱旭与时任栏杆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王政帮助闫峰协调拆迁事宜,以辛苦费、协调费的名义向闫峰索要钱款。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旭、王政共同收取闫峰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朱旭分得人民币245000元,被告人王政分得人民币255000元。后因栏杆村六组群众以闫峰开发房屋占用地皮等为由要求赔偿,被告人王政从其分得的255000元中支付给栏杆村六组群众33000元。被告人王政违法所得人民币222000元。2015年9月,被告人朱旭、王政在办案机关未掌握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以上索贿犯罪事实。

    王开亮、鲁作存、谢结树、王新平均于2011年12月1日始任埇桥区栏杆村党总支委员,被告人王成结2011年9月3日始任栏杆村村委会副主任。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朱旭、王政、王开亮、鲁作存、王新平、王成结、谢结树利用管理村中干层岩资金、安装自来水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等的工作便利,时分时合将上述资金占为己有。其中,被告人朱旭、王政、王开亮各参与三次侵占集体资金143625元;被告人鲁作存参与一次、单独一次侵占集体资金66025元;被告人王新平、谢结树、王成结各参与一次侵占集体资金65000元。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朱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开亮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其他被告人鲁作存、王新平、谢结树、王成结四人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缓刑或认定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翠翠 赵玉红)

    图小利怠于履职 审判员因贪被捕

    晨刊讯 被告人陈凤某,原任某人民法院审判员,因涉嫌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于2015年7月12日被市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市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经砀山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和法院审理查明:钟艳与宋传波、飞跃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萧山区法院以(2012)杭萧民初字第1718号、第3003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宋传波赔偿钟艳因事故造成的损失72456.32元和972304.82元,飞跃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萧山区法院委托陈凤某所在法院执行。2013年1月14日和2013年1月17日,该法院分别立案执行,并由被告人陈凤某主办。2013年1月16日,陈凤某向宋传波、飞跃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通知书》,要求其于2013年1月25日前履行判决。同时对宋传波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宋传波在宿州市有同科花园25#楼0501室房屋。履行期限到期后,宋传波没有履行义务,被告人陈凤某未对宋传波的该处房产进行查封。2013年4月10日,钟艳的父亲钟启军及其代理人高操来埇桥区法院催促执行,陈凤某将宋传波及飞跃公司负责人秦圣福传唤至法院。经调解,由宋传波先付执行款3万元,并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2013年6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余款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违约则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到期后,宋传波未履行约定,陈凤某所在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裁定对宋传波同科花园的房屋查封。但查询后发现宋传波已于2013年4月26日将该房屋出卖过户,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评估,宋传波该处房屋当时价值65万元。后法院对飞跃公司执行了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人陈凤某主办该执行案件期间,先后向飞跃公司总经理秦圣福索取人民币现金合计4000元,并收受秦圣福所送4箱郎酒、1条中华香烟。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凤某身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严格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被告人陈凤某在执行过程中,虽有失职行为,但之后申请执行人的判决赔偿款已全部执行,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次判决被告人陈凤某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赵玉红 王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