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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民财物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刀具将被害人刺伤,时隔十六年被判刑。近日,经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杨某甲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2000年6月20日晚,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马某某(已判刑)预谋后,携带刀具、手电筒等骑摩托车来到埇桥区某村,盗窃该村村民的鸡、鸭、山羊等物,后被该村村民任某发现,当被害人任某追撵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马某某时,三被告人为抗拒抓捕,对被害人任某实施殴打,被告人杨某甲持刀将任某右腹部刺伤。经鉴定,任某构成重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