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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判决确有错误 经监督案件再审改判
时间:2015-04-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萧县一起历时两年的“民告官”案件经市检察院抗诉再审获改判。

    2003年6月25日,罗某经与某粮站协商,租用粮站土地兴建两幢教学楼办学,后将部分房屋租与他人。2011年6月,上述土地经粮站申请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该土地出让给石某,后石某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2年6月罗某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县政府为某粮站颁发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萧县法院判决支持罗某的诉讼请求。粮站不服,遂向萧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萧县检察院经审查发现,罗某租用粮站的土地办学,与该粮站形成的是租赁关系,萧县政府为该粮站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没对罗某和粮站的租赁关系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罗某与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罗某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据此,萧县检察院依法提请宿州市检察院抗诉。宿州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后,该案发回萧县法院重审。萧县法院再审时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驳回其当事人罗某的起诉.(张静 沈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