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安徽省宿州市检察院门户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案件播报
案件播报
质监人员受贿犯罪 一审判决领刑七年
时间:2014-07-09  作者:  新闻来源: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宿州市桥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王海平受贿案,近日由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桥区检察院指控和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海平自2009年至20135月在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工作期间,在负责审查、审核及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钢铁企业生产许可证资料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芜湖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等企业财物共计31.5万元,为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提供帮助。

公诉人提出,王海平在经区检察院传唤到案后,如实交代大部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海平在法定刑以内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平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共计3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被告人王海平揭发的犯罪不符合重大立功表现的相关规定,故不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王海平案发后能全部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决,王海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一万五千元。